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8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完善和落实现行的扶持政策,扩大享受范围,降低政策门槛,简化操作程序,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效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范围,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在鲁发[2002]24号文件确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再就业困难的人员。
(二)现有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新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依据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得出的比例,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