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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意见

  二、各市(地)、各部门对于重特大事件,如:各种重特大安全事故、金融兑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工资和养老金发放、农民负担过重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工、罢市等情况和事件;火灾、水灾、地震、汛情、公共卫生事件;爆炸、抢劫、盗窃、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其它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等,要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在事发后4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为更好地及时掌握情况,各市(地)、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首先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然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其它部门。
  三、各市(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各市(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特别紧急情况的报告,各市(地)、部门的值班人员要在向本市(地)、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各市(地)、部门要切实做到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对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各市(地);各部门要在保证及时报告突发重大事件的同时,也要对影响稳定的重点、热点问题的处理,通过值班动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四、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通报制度。省人民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市(地)、各部门的值班工作进行检查,并定期汇总分析各市(地)、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值班动态情况,对做的好的市(地)或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得力的市(地)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五、各市(地),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应在2003年8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值班工作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的联系电话、值班室联系电话、传真号报省人民政府值班室。
  省人民政府值班电话:0351—3046678
            0351—3044451—8216
            0351—3046060(传真)
  附件:值班动态报送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值班动态报送要求

  一、刊头的格式为“地方或部门+值班动态”,如太原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值班信息表述为“太原市值班动态”;部门用标准简称,如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的值班信息表述为“安监局值班动态”。报送单位要具体到地方或部门,如“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安监局”;报送时间要按照“年、月、日”的顺序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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