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职能,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投入
(十二)各级人民银行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多币种的融资手段,增加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同时,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建立信贷业务审批限时服务制度,促进商业银行增强对市场的反应能力。积极构建银、政、企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要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要把人民银行再贷款的使用与推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结合起来,促进商业银行满足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加强货币市场建设,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规范、高效参与货币市场业务,积极稳妥地发展商业承兑汇票,完善贴现和再贴现管理,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商业承兑汇票要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倾斜,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七、构建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体系
(十三)各商业银行要结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224号)精神,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深入调查分析各类民营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有目标、有重点、有选择地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了解掌握本地区民营企业的贷款需求情况,并及时向上级行上报民营企业信贷计划。
(十四)灵活运用商业银行的各种金融工具,优化对民营企业的结算、汇兑、转帐、财务管理等服务。充分利用银行信息灵通的优势,加强商业银行的信息联网,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商业信息、新技术推广应用等信息服务。
八、积极防范信贷风险,提高银行资产质量
(十五)各商业银行在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同时,要切实加强贷款管理,保证信贷资产质量,尤其要防止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无效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当前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对利用淘汰设备、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浪费资源、国家明令关停的民营企业不得发放贷款,严禁向全省的“五小”企业发放贷款。对逃废悬空银行债务或不守信用、长期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民营企业,不得发放新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