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信用评级办法,客观评定民营企业的信用等级,积极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对民营企业中的中小企业,要采取不同于大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办法,不得由于标准不恰当而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要积极开展“信用企业”创建活动,并注意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为商业银行合理评价企业信用状况服务。
(五)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针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现金流快进快出的特点,切实改进信贷管理,逐步提高信贷审批工作效率。对民营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承诺时间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树立贷款营销观念,建立健全针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营销激励机制
(六)各商业银行要树立贷款营销观念,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转变观念,逐步摒弃“唯所有制论”、“唯规模论”、“唯抵押担保论”和“信贷零风险论”等信贷经营观念,逐步建立以效益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营销观念,加大对一些效益好的中小民营企业的营销力度,在扶持、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扩大信贷投放。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营销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积极物色和培养信贷营销人才,建立一支适应区域市场特色要求、了解民营企业特点的营销队伍。综合分析民营企业不良贷款的成因,逐步提高贷款营销的专业化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信贷人员的工作绩效,不能因为民营企业的所有制属性人为加重对信贷人员的责任追究。
五、以信贷产品创新为切入点,满足民营企业信贷需求
(八)各商业银行要针对现有的金融服务类型和金融产品已难以满足民营企业多样化的信贷需求的具体情况,在注意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以金融工具、金融服务方式、金融结算技术等为主的信贷产品创新。
(九)办好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传统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可发放信用贷款。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买方付息票据业务、动产抵押业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厂商银授信业务、国内信用证业务、回购型国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联保贷款、提货单质押贷款、小企业主个人财产抵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服务品种。
(十)对取得出口经营权或以生产经营出口产品为主的外向型民营企业,要优先办理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出口贴现、打包贷款、出口押汇、信用证出口保险押汇、出口应收帐款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进口票据买断业务和远期售付汇业务等融资业务。
(十一)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创造条件,建立民营企业服务中心或民营企业服务窗口,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结算、投资、理财等一站式服务,面向民营企业开办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和法人客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整贷零还贷款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