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关于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41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关于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引导辖区金融机构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意识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同优化资产结构、提高经营效率,拓宽业务领域、增强竞争实力结合起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满足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在提供信贷、票据和理财等服务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银行要积极地培育民营企业客户群,与一批成长型优势民营企业建立长期的金融服务关系,为全省的经济发展服务。
二、实施信贷倾斜政策,集中资金向优势民营企业投入
(二)各商业银行要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在提升产业和集约化程度、优化产品结构、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质量上来,大力培育一批规模大、效益好、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要大力扶持科技型、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出口创汇能力。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园区的信贷投入,促进民营企业向园区转移。积极扶持公司+农户的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民致富。
三、切实改进信贷管理,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三)各商业银行要遵照“积极培育,区别对待,控制风险,加大扶持”的原则,合理确定分支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对民营企业要区别贷款对象和贷款投向,实行差别利率。对信贷风险大、但市场前景好的产业、产品,适当提高贷款浮动水平,增强利率的弹性。对一些与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经营状况良好,信用可靠的民营企业,可以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随借随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