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净化源头,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
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一是抽检产品质量;二是核查购销情况;三是核查生产条件。及时掌握杀鼠剂生产经营情况,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发现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要立即扣押,发现有生产毒鼠强线索的要彻底清查,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于不具备相关生产条件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取缔。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打假扶优,从源头清除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二)认真排查,加大杀鼠剂市场整顿力度。
由工商部门牵头,立即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对杀鼠剂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分段、分片的市场监管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农贸)市场上以及游商游贩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严查经营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杀鼠剂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一查到底。
(三)严厉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制贩毒鼠强的违法犯罪行为。
由公安机关牵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立即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全面的清查清缴。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制贩毒鼠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公安机关对农业、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察,迅速查办,深挖制贩源头,坚决依法打击,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三、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对杀鼠剂的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杀鼠剂生产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制度。按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立即对现有杀鼠剂产品进行认真清理,保障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坚决取消杀鼠剂分装生产和登记。二是实行统一的杀鼠剂产品标签和标识。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组织实施。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杀鼠剂产品标签内容和格式要求,凡2003年9月1日后生产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新的标签和防伪标识;此前生产的合法产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加贴防伪标识后方可由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三是加强对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各级农业、爱卫会、经贸、安全监督管理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简化手续,2003年9月1日以前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在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在城市由市爱卫会负责。各级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做好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核准工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的数量。农业部门和爱卫会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如有擅自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生产者也不得向未获得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将从严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实行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制度。杀鼠剂的统一购买发放工作,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农村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