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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

  二、巩固和完善改革成果,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2001年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清退各类临时人员,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农村税费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各乡镇要进一步强化对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巩固改革成果,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一)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的规定设置机构和精简人员编制,凡违反规定设置机构(含事业单位,下同)和配备人员编制的,要结合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坚决纠正过来。
  (二)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办发[2003]9号)精神,严格控制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除中央和自治区有:明确要求外,不得再增加乡镇的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继续做好精简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工作。按照桂发[2001]22号文件的规定,财政拨款和靠各类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供养的乡镇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下同)的人员编制按大、中、小乡镇分别控制在47、36、32名以下。尚未达到规定控制数以下的乡镇,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继续进行精简,2004年年底前,全区所有乡镇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均控制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限额内。
  (四)继续做好不在编人员的清退工作。2002年机构改革结束后,一些乡镇仍有部分分流人员滞留原工作岗位,有的返聘分流人员,有的甚至聘用临时人员,造成新的不在编人员混编上岗的现象。对此,各地要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认真做好清理清退工作,严格禁止超编进人和使用编外人员(含分流人员)。
  (五)继续抓好人员分流工作。搞好人员分流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乡镇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地)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市(地)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1]40号)要求,继续抓好人员分流工作,党委、政府一把手要负总责,广开分流渠道,积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分流到位。
  三、严格执行中小学编制标准,精简压缩教师队伍,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一)实行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严格在编制总量内配备教职工,不得突破。财政部门按编制内实有教职工人数,核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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