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
(桂办发[2003]33号 2003年9月5日)
根据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精神,为了巩固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完善乡镇功能,健全乡镇服务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开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府转变职能
乡镇政府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在2001年机构改革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效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这一中心任务,进一步抓好政府职能转变。一是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不再承担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要把对企业的管理职能转变到引导乡镇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上。二是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对事业单位的人财物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主要管好领导班子(或法人代表),监管国有资产。要将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政府主要做好监督和协调工作,不再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的具体事务,使乡镇事业单位真正成为依法开展活动的经济实体或服务实体的独立法人。已经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营利性事业单位要改为企业。三是通过信息引导、技术服务和典型示范,引导农民面向市场,发展特色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四是按照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要求,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范围,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五是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进一步改进政府管理方式,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民主法制建设,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确保社会稳定。六是转变工作作风,把对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式转变为引导与服务,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