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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5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使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不断增多,如何解决好这部分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做好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对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巩固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成果,实现教育公平,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使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高校,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教育部门要抓好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国家助学贷款的进展情况;金融部门要积极做好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校要及时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要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金融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足额的贷款贴息经费;各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贷款的各项工作,配合金融部门管理、使用好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应还贷款的利息,由学校向学生收取后,集中支付贷款经办银行。普通高校专科学生按规定升入普通高校本科学习,还款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升入的本科院校与贷款银行协商,办理学生贷款展期。
  各院校要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从2004年起,学校要从每年学费收入提取的专项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中提取10%作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专项资金,列入学校“专用基金”帐户。要确保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贷款学生在规定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残废、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偿还贷款的本息及发生呆帐或不良贷款的,要按国家有关政策核销本息,其中,学校负责承担的50%从风险专项资金中解决,另外50%由金融部门负责承担。各高校在申办国家助学贷款时,应与贷款学生签订协议书,明确贷款学生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方,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各高校对毕业前未能履约还本付息或没有与银行签署《还款确认函》的贷款学生,要暂缓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对毕业后能够还本付息的贷款学生,要及时将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交还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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