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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由地方政府承担企事业单位转制公安机构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由
 地方政府承担企事业单位转制公安机构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5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由地方政府承担企事业单位转制公安机构经费保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由地方政府承担企事业单位转制公安机构经费保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编办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明确要求:对改变隶属关系、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其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统一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解决。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企业事业单位较多、治安情况比较复杂、各地财力不同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地方政府已同意或已承诺承担经费保障的,经费划转方式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二、对于煤炭企业转制公安机构所需经费保障,按照2003年省政府第4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办理。
  三、对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一、二、三分局(原电力工业局公安处、邮电邮政管理局公安处、烟草专卖局公安处)和吉林省地方铁路公安局(拟将原延边州公安局长岭分局改由省公安厅直属)所需经费,采用过渡期的办法解决。一、二、三分局从2003年9月1日起计算,过渡期为3年;吉林省地方铁路公安局从确定划归省公安厅直属的日期起计算,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内由原企业一次性或按年度将转制公安机构所需经费划转到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按年度划转到省公安厅。过渡期满后,由省财政厅承担转制公安机构所需经费。改制移交时,由省公安厅商原企业将公安机构的办公场所、车辆、装备等资产一并移交省公安厅管理;对公安机构的债权和债务,在清查、核对确认的基础上,由原企业与省公安厅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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