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做好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派和培训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驻在国的情况及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渠道,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外派劳务人员派出时必须持有《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各级政府要加强外派劳务基地建设,把外派劳务工作与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联系起来,搞好专业技能培训,建立人力资源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择一批职业技术学院(学校),推进外派劳务培训与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结合,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逐步改善我省外派劳务人力资源结构。
七、依法做好对外派劳务人员护照受理、审查和签发工作。外派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劳务护照,须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公安部门在受理外派劳务人员护照申请时,要严格执行面见申请人制度,并依法进行审查和签发。对外派劳务人员护照申领、签证、实际派遣等情况,公安、外事、外经贸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外派劳务动态信息。
八、加大对外劳务合作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外经贸、公安、工商等部门应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有关法规、政策和常识性知识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对外劳务合作的政策规定和通行做法,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避免受骗上当。外经贸部门还应注重加强对主要国外劳务市场及其用工情况的宣传介绍,引导外派劳务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国别、地区和从事何种劳务,避免盲目出国或被国外遣返。
九、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境外管理工作。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不能只派出不管理,要保持与派出人员的经常性联系,了解他们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可视人员派出情况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或实行集中委托管理。对外派劳务人员脱岗、非法滞留不归等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对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要按照外交部、商务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要求,积极妥善解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外经贸、外事等部门要利用友好城市、对外经贸往来等活动,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国际劳工组织、国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为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