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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对不交纳备用金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禁止其继续开展外派劳务业务。进一步完善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信誉等级评定结果要在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对发生违法经营问题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报请商务部取消其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格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商务部确定的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以及省属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其他一般国家(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所在的市州外经贸局审查。省外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在我省招聘出国劳务人员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需到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要注意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如实向招聘的劳务人员说明,依法签订与外方的合作合同和与劳务人员的外派劳务合同。各项合同必须符合商务部《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要求,做到条款明确、责权明晰,合同内容必须公正、公平、真实,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加强对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广告的管理。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对在经营活动中有欺诈行为、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凡申请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的,需到市州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登载外派劳务广告的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对缺少审批手续而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新闻媒体的责任。
  五、合理收取外派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收取外派劳务人员的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审核该项目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履约保证金必须实行专户保管,在外派劳务人员回国后连本带息返还,严禁挪作他用。外派劳务费用只能由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进行处罚。发现有以外派劳务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线索,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挽回外派劳务人员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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