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5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期间,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取得较大成绩,已成为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和增加居民收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我省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纠纷也时有发生,一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安定和我国、我省的对外形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重大意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增加就业岗位,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实践证明,发挥我省地缘、人缘优势,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是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而且随着外派劳务人员的流动,扩大对外经济交往,可促进当地的经济繁荣。当前,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努力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是保持全省经济持续发展和实现“广就业”的需要,也是扩大我省对外开放,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但是也必须看到,对外劳务合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对外经济活动,一旦出现问题,往往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在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更应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已经暴露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认真进行整改,加强防范,真正做到在发展中规范、在整顿和规范中实现更好的发展。
二、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规范管理。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必须是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外派劳务承办企业从事外派劳务招选服务活动必须受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公司的委托,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挂靠单位或个人;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向劳务人员出示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委托其他公司招聘的,必须出示有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加盖有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公章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