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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全省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组织),不含非紧密型的企业(组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省政府、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及质量专家等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相关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质量管理奖的组织、推荐评审,并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省人事厅和省质监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起草、修订质量管理奖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负责对质量管理奖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负责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负责组织质量管理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负责对获奖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点设在省质监局质量处。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培训,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进行统计、登记,建立质量管理奖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要保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人员不少于评审人员总数的60%。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当年质量管理评审细则对参加评审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评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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