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6日)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5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省人事厅制定的《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表彰全省质量管理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和质量竞争能力,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振兴质量事业,省政府决定设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质监局、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省人事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有序地开展吉林省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奖是指因企业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质量创新活动,质量竞争力不断增强,取得显著的质量效益,而由省政府授予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遵循为经济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由企业自愿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也可由企业直接申报。每次评定的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名额为10-15户,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按质量管理奖当年评审细则重报复评,复评企业不占当年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