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在严格控制班额,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于民工子女较多,增加较快,现有全日制公办学校已饱和的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进行规划建设,通过建新校、对老校进行改建、扩建、迁建等措施,以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求。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进行体制创新,可以依托名校办分校,或采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举办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学校。对群众自发举办的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为主的民办学校,要加强扶持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市教育局要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对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教育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予以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五、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及各级各类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各地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此类学校要予以专门表彰。
六、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全日制公办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七、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各级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并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