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0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计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计委、市编办、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
市民政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要求,结合郑州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全面提升我市市民整体素质,加快国家级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市政府将把这项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管理。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主动承担起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建立完善专门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各级计划、规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改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