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强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职教教研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要发挥其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学指导、教学评价、师资培养和组织开展教学改革实验等方面的作用。教学研究要从实际出发,把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做好教学改革成果的传播和推广工作。
六、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
15.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部门或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16.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作用,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17.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人才现状、人才需求和人力市场、劳务市场的动态,对全市专门人才和技术工人的总体需求进行预测,及时反馈到办学部门。计划、教育等部门要根据人才预测的结果,制订或调整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招生计划。职业学校要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能力。市、县教育部门要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本地、外地和国(境)外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