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的监管机制和化解“普九”债务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的监管机制,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要求学校在省定收费项目之外为其代收任何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要规范各部门对中小学的检查行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各部门对中小学的检查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纠风办和教育部门牵头,统一进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对中小学进行检查、处罚,违者要严肃查处。
建立健全化解“普九”债务的工作机制,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对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问题,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
(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市、县两级财政都要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金”资金管理专户,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2004年争取使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考入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意见由市教育、计划、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制定。
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教育基金会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工作。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大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城市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制度。制定对口支援农村中小学的办法,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城市中小学对口支援的具体对象和任务。在物质支援的同时,要注重开展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交流学习,帮助农村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要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城市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推进城市与农村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对口招生规模,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市属高校要加强与农村的联系,开辟多种渠道为农村教育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