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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包括公益性和经营性)人员全面实行执业资格准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执业资格准入工作,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改革要求,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和全员聘用。招聘工作由区县人事、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严格聘用条件,严把进人关。
  竞聘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业心强,热爱基层农技推广工作;2、身体健康,适合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具有从事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证书,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4、具备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连续从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工作3年以上;5、具备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历。
  三、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各类农技人员离岗创业
  各区县要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彻底分开的要求,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原来承担的产前、产中技物结合的推广活动以及产后的加工、运销服务、动物阉割及疾病诊疗等经营性服务职能彻底剥离出来,全面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
  要引导和鼓励农技推广机构编制内农技推广人员离岗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允许离岗领办、创办农业企业的农技人员买断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原用于经营性服务并经过评估的国有资产,原债权、债务由买断后企业继承;允许离岗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租赁经营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费上缴同级财政,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区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予以减免。离岗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自新的农业企业成立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2年;免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对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离岗农技人员离岗期间3年内身份和职级不变,离岗期满后,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也可以参加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竞争上岗,竞岗落聘或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农技人员应予解聘。以上解聘的农技人员,应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今后,市、区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农技人员从事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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