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
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宁政发[2003]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我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现根据我市实际,在全面贯彻省政府要求的同时,重点就农技(含农经,下同)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界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切实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知识产权难以保护或物化的技术推广等服务界定为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和植物重大病虫害的预防扑灭,森林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监理,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公共教育培训等。
各地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划分乡镇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切实推进分类改革,实行公益性职能由政府公益性机构承担,政府给予经费保障;经营性服务全面推向市场,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分类改革到位后,按照宁委办发〔2001〕53号文件精神,综合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经费和推广事业经费原则上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对于部分财力薄弱乡镇,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人员工资发放按照苏办〔2002〕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人员聘用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省、市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鉴于工作职能的特殊性,植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由区县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派出防疫监督人员,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承担上述职能。工作职责重新明确以后,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所需工作人员主要从原有从业人员中调剂,编制可作相应划转,经费给予保证。
二、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和全员聘用制度,优化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