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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

  第六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合同当事人参考使用。其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七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欺诈、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利用合同经销国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物资;
  (三)利用合同非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
  (四)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以虚假的财产权利提供合同担保;
  (二)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三)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以高额利润诱使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设备费等费用;
  (四)当事人无实际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
  (五)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印章、营业执照、证明、银行账号、凭证及其他便利条件;
  (六)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合同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依法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注销的,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对合同办理批准、登记、备案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格式条款提供者拟定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者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对方注意。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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