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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一)土地出让年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土地使用权转移决定的法律文书生效的;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五)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
  (六)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七)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土地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限期收回土地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权属状况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准注销登记,收回并注销原土地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错误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证书,将更正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并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三十八条 依法注销的土地证书自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失效,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证书的,其伪造的土地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证书;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非登记机关或个人擅自受理土地登记或擅自制作、发放土地证书的,该土地证书无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申请土地登记的当事人提交虚假申请登记文件骗取土地证书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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