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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
  (二)抵押、出租等他项权利发生变化的;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使用的;
  (四)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土地座落或者门牌号发生变化的;
  (五)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变更的;
  (六)其他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第三十条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与变更事实相关的协议书、合同等证明文书;
  (三)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有关批准文件,非法人企业、组织的土地转移,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五)土地证书原件;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变更地籍测绘成果;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准变更登记,并核发土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领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证明,并将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的用途告知购房人。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土地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购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持公有住房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住宅用房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合同,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注销登记,并交回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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