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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二)负责市场内消防、保安、环保、给排水、卫生、用电、计量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
  (五)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出售商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质量实施管理,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商品,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检测合格证明,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检测证明的商品,禁止交易。
  第二十条 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市场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市场发生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者其他变更重要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限通知经营者;合同未作相应规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经营者。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依法自主经营;
  (四)依法自主决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五)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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