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到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市规划局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出具的地块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规划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道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用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以及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现有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改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