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化,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局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第十五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鹰潭主城区各专业系统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后,纳入总体规划。
规划区内其他镇域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鹰潭主城区控制性详规和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