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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2003)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及时调处行政区划争议,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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