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及时调处行政区划争议,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