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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

  第十二条 扑救草原火灾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就近的区、乡(民族乡)、镇草原防火委员会具体组织扑救。遇有下列草原火灾,应立即报告上级草原防火指挥部:
  (一)省、地、县行政界线附近的;
  (二)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三)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或危及森林的;
  (五)两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六)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
  接到扑火命令或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草原火灾时,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做好人员、物资的调运和伤病员的救治工作。
  第十四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要全面检查,消灭余火。由所在区、乡(民族乡)、镇、村和农牧场安排人员看守现场,经自治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十五条 对草原火灾,当地草原防火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灾草原面积和扑救情况、物质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详细调查,记入档案,并报自治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在草原防火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连续五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草原火警、火灾的。
  (二)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破坏草原资源的不法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火灾、火情及时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扑救,并在扑救火灾过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草原防火期内,在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上使用明火、扫墓烧纸、野炊和燃放鞭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接受草原防火组织或草原监理人员执法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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