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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

  各级草原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并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制定防范措施和扑火预案,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各级草原防火组织实行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火情报告制度。草原防火期内,坚持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准确掌握火情动态,及时上报情况。
  (四)火警、火灾紧急扑救制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通知辖区内各级防火组织迅速赶赴现场,成立临时扑火指挥部,下达扑火动员令,制定扑火措施,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投入扑救工作。
  (五)草原火灾档案备案制度。记载草原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草原资源受害及成灾情况,并建立档案。
  第六条 各村组建义务扑火队,定期进行培训和防火演练,做到组织健全、应急到位。
  第七条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草原防火期,1月1日至4月30日为草原火险期,3月至4月为高火险期,11月为草原防火宣传月。
  第八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及人工草地上使用明火、扫墓烧纸、鞭炮。牧民生活性用火或按照民族习俗实行火葬的,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用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第九条 自治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草原防火期内依法对进入辖区内草原的机动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条 自治县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草原防火设施建设。
  (一)在火灾易发区的制高点上设置防火暸望台(塔);在火险等级高的地方,结合道路、河流、山脊开设防火隔离带。
  (二)在进入草原的主要路口和和人员活动较多的地方设置草原防火宣传牌和专栏,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三)多方筹措资金,逐步更新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讯设备。
  (四)草原防火资金列入自治县、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草原防火组织报告。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在迅速组织人力扑救的财时,及时将火情上报自治县草原防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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