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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已于2002年11月11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经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
  (2002年11月11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草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草原防火是指自治县境内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防火指挥部主管草原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检查和监督区、乡(民族乡)、镇、村、农牧场及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草原防火法规、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草原防火工作。
  (二)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制定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公约。
  (三)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扑救火灾。
  (四)协调区、乡(民族乡)、镇、村及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草原防火工作事项;协调自治县行政区域交界地区草原防火事项,建立防火工作联防制度。
  (五)讨论决定有关草原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区公署、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成立草原防火委员会,各村成立草原防火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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