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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于2003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6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遵守和执行,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决算;
  (四)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五)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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