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6日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证行为,保障涉案物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促进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对涉案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的价格进行鉴定、认证并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的活动。
第五条 下列涉案物,委托人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
(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他涉案物;
(三)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
第六条 涉案物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计价标准、程序和方法。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非营利事业法人,专司涉案物价格鉴证,不得从事价格评估的社会中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