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不论申请何种级别资质,均须向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如实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资质的认证
(一)资质申请单位向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评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一、二级资质
资质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一、二级资质评定条件,向经信息产业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2、申请三、四级资质
资质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三、四级资质评定条件,向陕西省信息产业厅认可的资质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二)资质认证机构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
由认证机构对资质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核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交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和资质申请单位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和资质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一、二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1、资质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资质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签署意见
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资质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3、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综合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综合。
4、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核
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资质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