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结核病控制的应用性研究。
要积极开展卫生经济学、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和监测、结核菌与爱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等,突出重点课题,发扬协作精神,搞好科技攻关,指导防治工作。同时,要吸取、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防治规划;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并付诸实施;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加大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部门配合。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控制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要负责做好当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项目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加大经费投入并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抗结核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肺结核病人归口管理制度的实施。
报社、广播电视台等宣传部门要开展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患者的医疗费用,要落实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民政部门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患者家庭要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依法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当好政府参谋。各结核病定点诊治单位要按照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结核病人的治疗工作。结核病非定点医院要认真做好结核病人的报告和转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