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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2004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加强零售网点管理,杜绝无序销售。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市区烟花爆竹的销售网点总数仍控制在300家以内,同时严格销售点条件。萧山、余杭两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以往定点管理办法确定销售条件,并将确定的销售商店名单报市公安局备案。凡营业执照上标注日用杂品、百货经营范围的专营商店(除大中型商场外)均可申请报名,经所在区公安分局严格审核和进行安全检查后,符合销售条件的参加摇号(中号者占参加摇号总数的80%,但不得超过销售网点总数),对中号者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由中号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有关证照。原则上应尽量选取近年来销售遵纪守法,经营业绩较好的零售点。对2003年春节期间违反管理规定的销售网点,取消其2004年的申请资格。春节销售期限过后,各零售点应将剩余的烟花爆竹及时交回杭州市土特产有限公司,由杭州市土特产有限公司负责进行安全处置,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检查。
  五、实行奖罚制度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烟花爆竹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有效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要设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实行奖励制度。凡举报线索经公安、工商部门查证,将依法作出处罚,并给予举报者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费用由杭州市土特产有限公司支出,具体奖励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
  附件:杭州市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基本条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杭州市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基本条件

  一、营业执照上须标注日用杂品、百货经营范围的专营商店(除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外);
  二、销售地点不在禁放区域内;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安全、牢固(砖混结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设立2米以上销售专柜,做到专人销售、专人保管烟花爆竹;
  四、有5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存放仓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不得存放在居民家中,且仓库距离营业点不超过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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