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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2004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2004年
 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市区200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管理工作,让广大市民群众过上一个喜庆、祥和、安全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杨戌标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荣坤、市公安局副局长郑贤胜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城管办、供销社,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由各区政府承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加大安全宣传、监督、检查、查处力度。市公安局要督促、配合有关地区和管理部门,尤其是协调好乔司镇及周边地区的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和杜绝烟花爆竹非法交易市场的形成。各区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禁放区域(点)的查禁工作和可放点的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查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市城管办要会同各区市容环卫部门及社区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清运工作。市供销部门要加强对零售网点的安全知识培训和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进入本市铁路、公路、水路卡口的安全检查,坚决查处非法贩运、销售烟花爆竹活动,阻止劣质和违禁烟花爆竹流入杭州市区市场。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各自的工作职责,针对事故隐患分别制定处置预案,防止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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