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于2003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6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3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
宪法,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帮助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指导、督促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