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农民工的安全健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等问题,督促用人单位切实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筑施工、矿山等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估,取得安全生产条件许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聘用或安排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及高危险作业;必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卫生、清洁的生产、生活环境。劳动场所及居住地应具备防火、防电、防尘、防潮、保暖等条件;用人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有关部门的事故处理意见和受到损害的农民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严防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七、严厉惩处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的行为。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严禁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严重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的行为。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地处偏僻的用人单位的监管检查。对发现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等严重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及时解救受害农民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刑事责任。
八、强化责任,加大监管力度。 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农民工劳动用工的监督和管理,搞好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加强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业主的法制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活动,督促其守法经营,依法用工;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强化为农民工服务的意识。对辖区内多次发生或长期存在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严重事件视而不见、长期失察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各界公布举报电话、办公地址,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要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公安、环保、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都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切实负起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积极支持建筑及小型矿山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鼓励进城务工农民工加入工会,通过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引导作用,促使劳资双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九、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切实加强建筑及小型矿山企业的用工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摆上工作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要把突击检查与长效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要抓紧建立健全针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今年12月份到明年春节前,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针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专项检查治理活动。活动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检查治理情况要向省政府写出报告。这一活动今后每年都要组织一到两次,以确保各项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政策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