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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失效]

  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给农民工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不得向招用的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抵押金或保证金。
  三、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劳动报酬,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发现的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肃查处,责令用人单位及时补发。对拖欠克扣数额较大的要派专人督办,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协同追查;对拒不支付的,要积极商请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对于一些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因分包、租赁经营而发生的承包方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所克扣或拖欠的工资。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依照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欠薪问题比较突出的建筑行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其工程不予验收;凡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并吊销其建筑施工许可证和项目经理的建筑资质资格。对因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年检和售楼手续。要在建筑行业积极探索和试行欠薪保障制度,由用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交纳一定数量的欠薪保障金,由有关部门负责监管,专户储存,工程结束付清工资后退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时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征得劳动者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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