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豫政办[2003]8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采取了多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当前我省一些地方,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农民工人身权益等行为仍时有发生。为切实保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现就进一步加强使用农民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的治理整顿,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非法经营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源头抓起,对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及小型矿山(包括砖瓦窑厂、石料厂、石灰厂、小煤窑、小金矿等)企业依法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对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开采条件或越界越层等破坏性开采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不予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严禁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分包建设工程;严格企业安全资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认证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办理建筑及小型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生产经营,并把是否存在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评判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严厉打击非法转让、承包、租赁采矿行为。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的要求,在今年9月30日前,在全省范围内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矿山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凡属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落后的矿山企业一律取缔、关闭。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应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与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
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