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五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豫政办[2003]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这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凡是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不得变相审批;凡是下放市、县的审批事项,要坚决下放,不得变相截留;凡是移交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的事项,要坚决交出去,不得变相收回。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管理脱节。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造成工作疏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完善工作,使其更好地履行移交事项的办理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的力度,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实现中原崛起做出新的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下放和
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
(共242项,其中取消172项,下放和移交70项)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72项)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10项)
1.非政府投资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2.省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非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利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项目审批
4.除省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重点项目外的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5.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审批
6.报刊价格和中小学辅助教材价格审批
7.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8.旅栈业价格核准
9.省辖市城市公共交通(含出租车)价格备案
10.广告业价格备案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