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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流转价不得低于最低限价。
  五、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
  (三)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流转年限为首次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移。建筑物、附着物流转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土地所有者持土地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土地流转合同(草签)和流转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经依法批准已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流转的,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按以上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原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十一、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后30日内,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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