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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
 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3]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征用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进入所在地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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