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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3]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调整国有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除商品住宅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均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土地租赁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执行。
  三、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本意见办理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四、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
  五、土地租赁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土地租金最低标准,承租人缴纳的土地租金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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