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3]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调整国有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
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除商品住宅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均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土地租赁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依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执行。
三、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本意见办理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四、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
五、土地租赁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土地租金最低标准,承租人缴纳的土地租金不得低于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