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对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先进行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交原村民组恢复耕种,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完善手续,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要认真整顿和纠正;对确需扩建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地对各类开发区违规占用和出让后长期闲置的土地,要依法收回。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管理。严禁擅自下放给各类开发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所依据的文件要予以废止。
三、进一步强化措施,全面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在集中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不断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加强各类开发区的审批管理。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今后要更加严格地控制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目向依法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集中。市、县各类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开发区的名称。现有各类开发区需要扩建、升级或改变区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征地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严格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符合协议供地条件的,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由省政府另行制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
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要根据科学的行业用地标准审批土地。因经济建设发展确需调整规划、计划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严禁随意突破。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批准贷款。各省辖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供地的情况,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认真对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主动纠正,依法处理。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