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集中取缔的同时,各地要组织力量对钢材市场和建筑工地进行执法大检查。全省统一行动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检查验收,督促督办
10月31日前,各省辖市要向省政府写出专项整治报告。11月1日至11月30日,省整顿办。将统一组织力量,按照整治要求,对各市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把好检查验收关,对在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地方,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巩固成果,防止反弹
集中统一行动结束后,对省、市确定的重点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建章立制,加强监管,严防死灰复燃。此项工作在12月底完成。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整治地条钢和劣质钢材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省整顿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督办查办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各省辖市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整治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工作。
(一)经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炼钢、小轧钢等企业实行关停。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生产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经营企业,没收地条钢和劣质钢材及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
(三)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违法生产、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环保部门依据环保法规,吊销不法生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五)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中违法违规采购和使用劣质钢材制品的问题。
(六)电力部门负责拆除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用地条钢为原料生产加工劣质钢材的企业的供电设施,并确保以后不再为生产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企业供电,谁供电追究谁的责任。
(七)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刑事案件以及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销售或收受贿赂,给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分子开绿灯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各省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按照行政区划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工作中不顾国家和全局利益,实行地方保护或整治工作不力,不能扭转局面的以及本次整治后再出现反弹的,都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