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医学监测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有关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和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的查禁工作。
(十三)省旅游局及其他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1.负责对宾馆、饭店和旅游服务行业的管理,加强旅游服务人员的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出国(境)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十四)省交通厅、民航河南省管理局、郑州铁路局
1.组织对本系统及直属单位职工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2.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艾滋病、性病监测与管理措施。
(十五)省民政厅
1.负责对因艾滋病性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需要;
2.负责救助或收养因艾滋病、性病造成父母双亡的孤儿和因艾滋病、性病造成儿女死亡的孤寡老人。
3.协助卫生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测。
(十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解决城镇职工中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2.对有劳动能力且有求职要求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3.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提供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资料,开展有关调查,对不科学的风俗习惯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处理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十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活动,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
2.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落实防治艾滋病、性病措施,支持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规范医疗市场上个体行医者的医疗活动。
(十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治疗艾滋病性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审批、质量监督。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市场药品及诊断试剂等的销售活动。打击伪劣医疗用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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