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负责对流动人口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八)省司法厅
1.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2.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及管教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按有关规定对艾滋病、性病患者进行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性病监测,并提供相关监测资料。
4.会同卫生部门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九)省教育厅
1.负责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健康教育计划。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青少年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艾滋病病人子女免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3.支持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外国留学生艾滋病、性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1.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和使用避孕节育药具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及技术服务。
2.在系统内建立阻断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及医源性传播的长效工作机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相关项目工作。
3.协助卫生防疫机构对生殖健康、婚检、孕检及产前检查等人群开展艾滋病、性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工作。
4.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措施。
5.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总体规划,参与研究制定具有防治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的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省人事厅、省编办
1.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政策,表彰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行政及事业编制。
(十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经贸厅、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对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优先安排、审批并协调运转。
2.组织对本部门直属单位出国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进口艾滋病性病预防和控制设备、试剂减免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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