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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
 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豫政办[2003]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在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障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有的市、县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的政策,限制非本辖区定点屠宰场的合格生鲜肉品进入本地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类市场的形成。为进一步贯彻《条例》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商运发[2003]157号)精神,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促进规模化、现代化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加工管理,提高肉品质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屠宰行业的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屠宰厂,要依照《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停业整顿或撤消定点资格。要严格监督定点屠宰厂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为人民群众提供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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